第二屆全律會第二次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紀要

◎林仲豪 律師

  第二屆全律會理、監事聯席會議於112年2月18日上午,在台北全律會會館以實體與線上併行方式進行,本會蔡雪苓理事長、伍安泰監事、林仲豪顧問,分別以全律會當然理事、理事、常務理事身分出席參與。此外,除全律會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財務長等秘書處人員依慣例列席外,尚有多位候補理監事列席。

  會議一開始,秘書處先進行近期全律會會務進行之報告,包括去年(111年)底某會員於士林地檢署擔任告訴代理人在偵查庭中,因筆記案件關係人的電話而遭檢察官當庭改列違反個資法之被告,尤美女理事長、徐建弘常務理事、林仲豪常務理事、林俊宏常務理事、鄧湘全常務監事、蔡順雄秘書長及「刑事程序法委員會」主任委員尤伯祥於112年1月18日一同前往拜會法務部時,建議修正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第28條,得準用於告訴代理人,以確保會員執業權益。

  此外,本年度開始實施的全國跨區制度,依據全律會統計截至112年2月15日已有4559名律師申請全國跨區,而全律會章程第33條第4項規定,應撥付給各地方律師公會總額為新台幣3720萬元。因此即便考量全律會得依章程扣除之行政作業費用,個人認為在今年三月間全國執業費用應該可以達到收支平衡,在各地方律師公會普遍大量減少單一跨區及特別會員人數,導致收入驟減的情形下,可望給地方律師公會相當穩定的財務挹助。

  在討論事項部分,為鼓勵會員運動及聯誼,本次會議首次通過成立體育委員會,來舉辦律師界的全國性體育活動,而本會常務理事謝育錚也是體育委員會委員。又為執行全律會章程第33條有關全國跨區費撥付事宜,成立專案小組,草擬相關辦法,預計於三月份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使得全律會秘書處在三月底撥付款項時有所遵循。而本會於全聯會時期,就台北律師公會會費案曾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,該訴訟於112年2月1日合意停止訴訟,故本次會議也決議成立協商七人小組,由全律會林仲豪常務理事、洪明儒理事、徐建弘常務理事、黃馨慧常務理事、許正次常務理事、李文中監事會召集人、蔡順雄秘書長擔任小組成員。

  最後為了取締無照律師,維護會員執業權益,「取締無照律師工作小組」召集人全律會林仲豪常務理事提出工作計畫,經理監事會修正後通過,預計將依照工作計畫提出相關辦法,以鼓勵民眾與會員檢舉,並從制度上解決無照律師問題。

  本次會議從早上十點開始,中午用餐時間,則於會館與與會人員一邊吃便當、一邊開會,全程都沒有休息時間,一直進行到下午一點半許才結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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